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银锭、金锭出口竞价公告
(报价编号:XAYQ2025XSCKBYHJ00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锭、金锭出口业务拟采用竞价方式销售,欢迎诚信经营合法性的单位前来参与报价、竞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一)银锭
1、产品名称:银锭。
2、销售数量:约100吨,分批次提货(每批不少于5吨),具体数量以实际为准。
3、提货周期:以询价单位提货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为准。
4、货物品质:国标1#银,按GB/T4135-2016,IC-Ag99.99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品牌,非LBMA注册品牌。
5、计价方式:询价单位点价
(1)点价期:点价期为三个月(需跨年)。询价单位有权在点价期内任何交易日的香港时间上午8:00点至晚24:00点内,以电话、微信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与报价单位确定货物价格。如果定价期最后一天是伦敦、纽约、香港、北京节假日,则将其推迟到定价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询价单位仍未定价的,则视为询价单位同意以伦敦银当日结算价点价。
(2)每次提货后,询价单位可根据发货数量分次、分批点价,每次点价数量不低于1吨。
(3)单位转换:1千克=32.1507盎司
(4)基准价=询价单位所点伦敦银现货盘面价
(5)结算价格=基准价格-扣减金额
(6)货款总额=银锭重量×结算价格
6、询价单位有权在货物发出前提前点价。提前点价的,询价单位须向报价单位缴纳定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点价货物数量×定价价格×5%,询价单位交货结算后报价单位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予询价单位(保证金不计息)。
(二)金锭
1、产品名称:金锭。
2、销售数量:约60千克,分批次与银锭同时提货,具体数量以实际为准。
3、提货周期:以询价单位提货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为准。
4、货物品质:品质不低于99.95%,参照GB/T 4134-2021执行,非LBMA注册品牌。
5、计价方式:询价单位点价
(1)点价期:点价期为2个月(需跨年)。询价单位有权在点价期内任何交易日的香港时间上午8时至晚间24时内,以电话通知并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与报价单位确定货物价格。如果定价期最后一天是伦敦、纽约、香港、北京节假日,则将其推迟到定价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询价单位仍未定价的,则视为询价单位同意以伦敦金当日结算价点价。
(2)单位转换:1千克=32.1507盎司
(3)基准价=询价单位所点伦敦金现货盘面价
(4)结算价格=基准价格-扣减金额
(5)货款总额=金锭重量(千克)×32.1507×99.95%×结算价格。如金品质为99.99%,则货款总额=金锭重量(千克)×32.1507×99.99%结算价格。
6、询价单位有权在货物发出前提前点价。提前点价的,询价单位须向报价单位缴纳定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点价货物数量×定价价格×5%,询价单位交货结算后报价单位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予询价单位(保证金不计息)。
二、运输方式
1、报价单位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包括运至地点的报检费、闸费、包装费、报关费、清关费、卸货费、押车费、仓库卸车费、压夜费、等待超时费以及其它临时发生的费用(包含且不限于此)。
2、每次提货前成交单位自备装货托盘。
三、计量、质量标准及验收
1、银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询价单位原始码单数量结算,银锭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1克(单块),金锭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0.1克(单块)如超出合理磅差,报价单位应在到货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验收方式:银锭质量验收按照国标1#银执行(Ag%≥99.99%),金锭质量验收参照GB/T 4134-2021执行(Au≥99.95%)若有异议,报价单位于收到货物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效。询价单位收到报价单位的书面通知后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询价单位提供的文件:
(1)临时结算单或最终结算单
(2)质量保证书、产地证明书(中国)
(3)装箱清单/重量证书、显示总重量/净重和银锭数量
(4)必要的清关和报关文件副本
4、由成交单位办理出口报关,询价单位提供相关报关文件。由于询价单位提供的文件不齐全或文件有误导致的无法通关或延迟出口,询价单位应全额退还成交单位支付的货款。
四、付款要求
1、成交单位于每次发货前按照询价单位提供的数量,以提货当日的伦敦银、伦敦金价格预付100%货款。
2、成交单位预付货款至询价单位未点价期间,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超过预付款当天伦敦银、伦敦金单价的5%,双方有权申请补、退预付货款。补、退金额另行协商。
五、结算方式
结算后供需双方根据确认的最终结算单,货款多退少补,逾期未付或未按询价单位要求付款询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六、报价要求及销售产品文件获取
1、报价单位须具备相应部门核发的有效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本次业务。
2、报价后经比价、资质审核、报价单位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经三重一大会议通过,最终确定几家成交单位。
3、报价文件请命名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邮箱主题请备注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
4、请参与报价的单位根据实际货物数量、质量、产品性能、市场价格合理报扣减价格(报价单附有近期产品电子图片、化验单)。
5、报价时间截止至2024年12月12日上午8:30时止,逾期视为无效报价。
6、请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nmgxayq.cn/)下载报价单,并将报价单及报价单位资质同时发送至公司询价邮箱(xayqxjxs@163.com),报价单中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七、保证金
1、报价单位需在报价截止前向我公司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如选择缴纳美元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缴纳当日汇率进行折算。未成交单位的保证金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遇节假日顺延。
1)保证金汇款账号(人民币):
开户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号:1500 1647 3420 5250 1775
2)保证金汇款账号(美元):
开户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号:15050164734200001600
2、成交单位在接到成交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询价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间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如数无息退还。
八、违约责任
1、成交单位应按询价单位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并扣除叁拾万元(¥300000.00)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询价单位自行支配。
2、销售数量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银加工贸易或一般贸易出口的银锭、金锭数量,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若因询价单位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改变,超量发货或不能按约定数量履行,均不视为违约行为。
3、成交单位要根据询价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提出,不得以资金配置及成交单位上下游客户供需关系等为由拒绝提货(不可抗力除外),如有此情况的发生询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以后竞价资格,扣除叁拾万元(¥300000.00)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询价单位自行支配,并承担由此给询价单位造成的损失。
九、凡对本次销售产品提出询问,请拨打以下方式联系
1、销售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办公室103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0476-5911577
邮箱联系人:左女士0476-5911168
2、本报价单解释权归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附件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锭、金锭报价单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