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银锭及黄金比价、竞价公告
(报价编号:XAYQ2025XSBYHJBJ00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安排,计划有银锭、黄金采取比价、竞价的方式销售,欢迎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格且履约能力好的生产单位及经营商前来参与报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银锭
(1)销售数量:约200吨
(2)品牌:沐沦牌(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银锭交割标准)
(3)货物品质:国标1#银,按《GB/T4135-2016》,IC-Ag99.99执行。
2、产品名称:黄金
(1)数量:约1000千克
(2)货物品质:
①含金品位不低于97%。
②呈长方梯形或长方体。
③表面平整、洁净,边、角完整,无飞边、毛刺。
④未有空洞、夹层、裂纹、过度收缩和夹杂物。
⑤未有浇铸切口以外的其他机械加工的痕迹。
3、计价方式:月均价或询价单位点价
(1)点价期:白银点价期不超过六个月,黄金点价期不超二个月。黄金、白银的点价期需跨年。
(2)提前定价:询价单位有权在货物发出前一个月内提前点价。提前点价的,询价单位须向成交单位缴纳定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点价货物数量×定价价格×15%,交货结算后成交单位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予询价单位。
(3)每次提货后,询价单位可根据发货数量分一次或多次点价。
(4)提货数量:银锭每批次提货数量约6-9吨,黄金每次提货数量约为15-70千克。
(5)提货周期:以询价单位提货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为准。
二、运输方式
1、询价单位厂区内交货,成交单位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2、每次提货前成交单位自备装货托盘。
三、计量、质量标准及验收
1、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询价单位原始磅码单数量结算,银锭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1克(单块),黄金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0.1克(单块)。货到成交单位及时称重,如超出合理磅差,成交单位应在到货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无异议。
2、验收方式:
(1)银锭验收方式:
银锭质量验收按照国标1#银执行。若有异议,成交单位于收到货物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效。询价单位收到成交单位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三天内做出书面答复。若需仲裁,双方共同取样,送《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所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黄金验收方式:
①计量、检验在询价单位厂内进行,双方现场参考《GB/T4134--2015》标准执行取样、称重。计量在允差范围内以询价单位为准。
②每批次黄金一个样。金锭表面光滑无飞边毛刺,无空洞,无机械切割痕迹。根据生产每批次随机抽四块。两块一排,两光滑面向上,两反面向上,四块摆成长方形,画对角线,距短边二分之一处画平行线,四线交点取样,用手电钻4-5mm的钻头钻取,深度到三分之二处。钻屑用磁铁除铁,样品分两份,每份3-5g,装两个样袋,毛重、净重分别写在样袋上。一份仲裁,一份询价单位化验,仲裁样由双方签字后进行密封,密封后的仲裁样由询价单位保存。
③取样化验在询价单位,成交单位可派人员全程监督;如成交单位未派人员,则视为全权委托询价单位验收,成交单位不得提出异议。化验结果在允差范围内(金化验纯度≥97%,允许误差≤0.03%),则以询价单位化验结果为准;
④自货物发出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双方对传化验结果。成交单位发货后7-1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化验结果,以询价单位化验结果为准。
⑤如超出允差成交单位可向询价单位提出计量、质量异议,询价单位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需方若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将仲裁样邮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误差较大的一方承担。其它费用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⑥自货物发出之日起,仲裁样品封存3个月。
⑦合质金按GB/T11066《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化验。
四、付款要求
1、银锭
成交单位于每次发货前按照询价单位提供的数量,以提货当日“华通白银网1#银”定盘价预付100%货款。
2、黄金
成交单位于每次发货前按照询价单位提供的数量,以前一工作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加权平均价均价预付100%货款。
3、黄金、银锭成交单位预付货款至询价单位未点价期间,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超过预付款当天货物单价的5%,双方有权申请补、退预付货款。补、退金额另行协商。
五、结算方式
结算后货款多退少补,逾期未付或未按询价单位要求付款,询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结算前询价单位为成交单位不开具或最多开具当批货物货值50%的13%的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询价单位为成交单位提供全部货物13%的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提供普通发票),如遇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颁布的税率执行。
六、报价要求及销售产品文件获取
1、报价单位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本次销售产品的内容。
2、报价后经比价、竞价,资质审核,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经三重一大会议通过,最终确定几家成交单位。
3、竞价单位同时成交银锭及黄金产品的,优先签订购销合同。
4、报价文件请命名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邮箱主题请备注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
5、请有意向报价的单位根据实际货物数量、质量、产品性能、市场价格合理报扣减价格(报价单附有近期化验单)。
6、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2日上午8:30
7、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网址(官方网址: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http://www.nmgxayq.cn/)下载报价单,并将报价单及报价单位资质同时发送至相应部门邮箱(xayqxjxs@163.com),报价单中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七、竞价保证金
1、竞价单位需在报价截止前向询价单位分别缴纳银锭、黄金各叁拾万元(¥300000.00元)作为“竞价保证金”。竞价后未成交的单位,询价单位将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证金汇款账号:
开户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号:1500 1647 3420 5250 1775
2、成交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询价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间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或支付货款的,询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扣除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自行支配。
八、违约责任
1、销售数量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出数量,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增加或减少,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若因询价单位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改变,超量发货或不能按约定数量履行,均不视为违约行为。
2、成交单位要根据询价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提出,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动及下游供求关系变化等为由(包括不限于此)拒绝提货,如有此情况的发生询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叁拾万元(¥300000.00)合同履约保证金自行支配。并承担因未提货而造成询价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凡对本次销售产品提出询问,请拨打以下方式联系
1、销售单位信息:
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办公室103
联 系 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0476-5911577
监审部邮箱联系人:左女士0476-5911168
2、本报价单解释权归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附件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锭报价单
附件2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黄金报价单
附件3 近期银锭、黄金化验单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