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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制作合同
2024-10-29 16:56:00作者: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来源: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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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克什克腾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                      

摄制方(乙方): 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兴安银铅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强国复兴有我 劳动铸就辉煌》和《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兴安银铅有限公司创新发展纪实》两个宣传短视频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拍摄制作费用总计柒万元(70000.00元)。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乙方收款账号:05274101040016201

收款开户行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制作费用。

2.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有效的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其它制作必需的物件。

3.配合乙方的工作,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回复、答复意见和建议。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制作。

3.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制作作品。

4.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短视频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的,经甲乙双方协议确定,乙方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5.乙方保证短视频作品及其素材、文件、物件等的使用等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对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非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本合同约定的违约: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实质性义务,以致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合同的目的;

(2)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利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范围: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罢工、政府法律或政策变化或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件。

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须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取得权威机构的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名称(章): 克什克腾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乙方名称(章): 赤峰云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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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宣传视频制作采购询价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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